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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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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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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2003 年 11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11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 1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 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 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八条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 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 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行性报告。本条例所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 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射箭、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赛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第十条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目,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 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