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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司房产律师网——公司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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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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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

一、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2007年第1期)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
七、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的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在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2007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6)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上判述。
八、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2007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上判述。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2007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4)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上判述。
十、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廇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2007年第2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
十一、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复兴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2007年第2期)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2007年第2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
十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