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法律方法与法律人的良知
据报道 ,余某被怀疑杀人 ,经过侦查、起诉、审判 ,并在警方的严刑下招供 ,审判阶段余某一再称冤枉 ,但先前的侦办口供中有承认杀人的自招 ,法官即判决余某死刑。裁判理由称余某自认杀人 ,并要涵摄 ,推出结论。这一系列的逻辑过程 ,勾勒出运用法律方法进行理性判断的基本内容 ,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为主的法律人所共有的思维模式。
古语有道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一般而言 ,法律方法 ,工于用法 , 显现的是一个不断逼近目标的功能链 :方法改变前提 ,前提改变结论 ,结
论改变行为。而应用法律所产生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判断 ,最终表现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法律决定、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等 ,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方法的一般功能 ,可以看出 ,法律方法不外乎是判断者实现其价值立场的工具 ,但却并非能绝对制约判断者的恣意妄为的利器。它所指向 ,仅仅是站在判断者的价值立场下 ,合乎法律逻辑的结
论,而判断者可独立决定 ,用不用方法 ,用何种方法 ,选用方法的次序 ,从而达到何种目的。
法律方法在本质上 ,并无善恶价值之分 ,所遵循的只是论证的规则与逻辑。这种理性的架构 ,划定了判断者的活动空间 ,以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模式 ,形成了法律人所特有的共同的语言与行为模式。法律方
法在运用上 ,则被判断者的权力所支配 ,既可扬善 ,也可助纣为虐 ,体现出工具论属性 ,也赋予其法治之 “术”的意义。
回到中国法治建设这个大背景 ,由于法律方法主要解决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属于内部解决 ,所以在此情势下 ,要对法治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还仰仗外部因素如司法体制的转型、大众法治意识和法律权威的形成等等诸多条件的实现。
二、法律人的良知是判断者实现其价值立场的内心准则
何谓法律人的良知 ?它是指法律职业活动主体基于对法律的正当
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 ,基于对这种法律之下的生活实践的体验与反思性的批判 ,而产生的以法律为标准的对社会活动主体之行为的善与恶、正与邪的认知、判断、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意识与能力。
法律人的良知 ,内涵丰富 ,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 ,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法律信仰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必须真正地扎根于灵魂深处 ,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与精神支持 ;其二 ,公平和
正义。法律人应恪守职业操守 ,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 ,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 ,予以解决 ,而不是将私利凌
驾于法律之外。其三 ,理性与自由。良知是真实的人性 ,它独立于他权力的支配 ,只服从于内心的自由信念与理性原则。因此 ,良知应当是人
性与人的外在环境特别是人与人、 人与社会的彼此协调、 互相融合 (支持与自我克制 )的产物 ,体现理性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一个社会法治的推行 ,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所具有的法治良知关系重大。 这种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法治良知 ,也就是法律职业的独立意识、崇高意识与神圣意识 , 体现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自尊心与职业荣誉感。 正是这种普遍、强烈而持久的法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