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年 月 日
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一)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二)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四)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五)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六)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应按照本协议的15条之规定分配净收入,不得以项目出售或处置的收入进行再次投资。
(七)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 每半年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二) 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 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四)在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一)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管理费标准为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
(二)管理费支付的时间: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三)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以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
2)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
3)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4)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5)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奖励: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5条的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包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成员履行职责;
(三)参与选择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
由自然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一)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二)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三)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4)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5)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6)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7)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