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1)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2007年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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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商品检验
第二节索赔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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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品检验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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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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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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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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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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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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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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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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