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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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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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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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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
4(三)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
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应当按照委托加工物
资的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
(五)受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
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
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
(六)委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计价。
(七)成员出资投入的存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
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
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
计价。
(八)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
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时,处置收入、
5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成本、相关税
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
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及采用货
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等。
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联合社或其
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税费计价。
(二)以实物资产(含生物资产,下同)、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评
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
产、无形资产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盈余返还和盈余分
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
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
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
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
6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为产出
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
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
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
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
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
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
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
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
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
7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
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
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