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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2823029757 2022/1/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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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平安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展现场监视检查。
第三章监视管理
. .
. v .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那么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根底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视检查式,并根据监视检查结果进展动态调整。
监视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式进展。
第二十条海关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视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视检查结合进展。
第二十一条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得悉食品平安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农业、食药、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视检查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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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平安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展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平安卫生面的问题在1年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平安卫生问题的;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平安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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