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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doc

上传人:gdntv68 2022/1/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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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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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得遗漏、虚构评估对象。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明确评估价值涵为“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以公平交易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展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构造、建成时间等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提供。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进展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收围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展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书面提供给受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性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认定、处理结果进展评估。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当地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报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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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展实地查勘,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状况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展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展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被征收房屋未被允入室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结果中的被征收房屋室装饰装修价值按照该工程其他被征收房屋室装饰装修价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构造、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及占地面积大小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但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