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2011
年9月
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 [2005]9 号”)关于年
终奖的适用税率和
4500元(加一档税率工资)至
30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
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 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资纳税额 1245元[(12500-3500)×
20%-555]
,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累计纳税1785元。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
345元[(8000-3500)×10%-105],奖金纳税
2145元[(18000
4500)×
10%-105],累计纳税
2490元。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工资而不是奖金。
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档税率工资)至56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
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资纳税额
540元(18000×3%),累计纳税
7745元[(38500-3500)×
8285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
式①)。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345元([8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计纳税5090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②)。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
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A,则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
26000
元至
56500
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
35200元,当薪金总额等于
35200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
35200元时,增加部
分应该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总额大于 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发放。
依据上述方法,设定发放当月工资奖金总额为X,现编制表1所示年终奖发放方案表,供各单位参考(均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因素)。
附:
年终奖发放方案简表
序
月发工资奖金
计入工资范围
计入奖金范围
号
总额范围(X)
月发工资
税率(%)
奖金
税率
1
(0,3500]
x
-
-
-
2
(3500,5000]
x
3
-
-
3
(5000,23000]
5000
3
x-5000
3
4
(23000,35200]
x-18000
10,20,25
18000
3
5
(35200,62000]
8000
10
x-8000
10
6
(62000,125000]
x-54000
20,25,30,35
54000
10
7
(125000,198750]
x-108000
25,30,35,45
10800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