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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承受教育,坚持不改,那么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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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要有专人管理。党委由组织助理员、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党小组由党小组长负责收缴。党委每年、支部每季对党费收缴情况进展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交。
第二十二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不得少交,也不能一次交纳几个月的党费。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或不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批评教育。
第九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应随人事关系变动而变动,党员工作部门变动后,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公司变动,要到党委开具公司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 党员临时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应转移正式关系;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二十六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应亲自到组织部门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转。
第二十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介绍信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那么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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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丧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对不同类别党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1、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留在原单位,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
2、退休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的党组织,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
3、离退休党员,因治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在地区党的组织应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