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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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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pdf

上传人:宝钗文档 2022/1/18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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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
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4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节 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
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
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
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
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
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
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
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
5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
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
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
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
6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兼并的,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
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
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
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