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79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5 文件大小:7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9 年 10月 12日 15时 51分 168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令第 111 号《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0月 10 日起施行。市长赵一德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保护合法经营,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 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客运轿车。第三条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县(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管执法、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质监、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 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 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第六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交通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投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温州市区为 5年,县(市) 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 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制度、营运管理制度; (三) 出租汽车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 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承担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实行委托经营的, 还应提供《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按规定办理营运证;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 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拥有人( 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人) 重新选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的, 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二)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并在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 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 持外地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