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06〕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2、拆迁过渡房建设;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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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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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控制用地指标面积
 用地类型
2公顷以下
2-10公顷
10公顷以上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33%
30%
27%
多层
-
-
26%
24%
高层
-
-
23%
20%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40%
38%
36%
高层
-
-
36%
35%
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40%
40%
37%
高层
-
-
38%
35%
商业建筑
多层
45%
40%
35%
高层
-
-
35%
33%
商业综合楼
多层
40%
38%
35%
高层
-
-
35%
33%
工业建筑普通仓库
低层
45%
48%
40%
多层
35%
38%
35%
高层
-
-
33%
30%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
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