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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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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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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317( 颁布时间) 20050415( 实施时间)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 文号)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第四章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 2005 年2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5 年4月 15 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 防止疾病传播,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省、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实施监督管理, 并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并设立公开电话,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的报告。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第二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以市行政区域为规划单元。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量、运送条件和能力、覆盖区域、经营效益、空间距离、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容量、集中处置的污染监测结果等具体情况, 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必须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际需要。在偏远和只有水路运输条件的地区, 可以以县为单元单独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确定后,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处置运营市场化的原则, 及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 必须达到基本的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用于医疗废物处置。第七条对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审批权限, 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第八条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医疗废物的来源、产量和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资料。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除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认证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