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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一、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3—15天)——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把施工图原件及审校意见复印件报物管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
2)、(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
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22条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消防部门对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不足。
1、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20万元、市征收总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
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减免范围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征收标准的70%计收;
二是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70%计收(不包括该建筑物的重新装修)。
下列工程项目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是幼儿园;
三是医院医疗用房;
四是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老院、福利院、收容站、干休所等;
五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是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3、收费办法及用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各级消防部门征收,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以及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4、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