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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 号:ZH200701A0
发布日期:20XX年4月16日
出差报销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XX年4月16日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页 数:
第一章。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说明:
1、“★”为可乘坐的交通工具。
2、“☆”为特殊情况下且经副总指挥批准后,方可乘坐的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
特等仓
经济仓






头等仓
二等仓
三等仓
出租车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




组长




员工





3、因工作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经副总指挥殊批示后方可报销(如:在报销单上注明“同意XX的交通费实报实销”字样)。
第十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
1、出差期间市内办事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费)及由公司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往返出租车票在市内交通费标准中列支,按20元/天的标准,凭有效票据限额之内实报实销,限额以外不予报销,但有特殊原因,需要有关领导做特殊批示方可报销(如:在报销单上注明“同意XX的市内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字样)。
2、员工乘坐公交、三等仓轮船、火车硬座等经主管组长审批后同意即可按实报销。
3、员工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及组长差旅费的报销需经副总指挥审批后方可按实报销。
4、副总指挥差旅游费的报销需要常务副总指挥审批后同意即可报销。
5、常务副总指挥差旅游费的报销需要总指挥审批后同意即可报销。
6、出差自带汽车(车随人走)的,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和公共汽车费。
7、市内交通费计算天数等于实际出差天数减白天乘座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天数,从早上八点钟连续乘车八小时算一个白天。
第五章 住宿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1、副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住宿费在标准内实报实销:特区、直辖市:300元/天/人; 县级市以上地区200元/天,县级市及以下地方150元/天;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以报销。没有发票按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其它人员住宿费在标准内实报实销:特区、直辖市:200元/天/人; 县级市以上地区120元/天,县级市及以下地方100元/天;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以报销。没有发票按标准的60%给予补贴。
,须请示常务副总指挥以上领导批准,并在报销单备注上注明,否则超支部分自理。
4、本岛内办事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其他规定
1、以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要求提供合法的住宿费发票
2、公司员工上海出差原则上住上海办事处,但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安排住宿。
3、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部门召开的会议,住宿费按会议安排标准报销。
4、因工作需要陪同公司领导出差,如实际住宿费超出标准的,需该领导签署核准后方可报销。
5、在外实****学****进修、培训等,参照培训单位安排的标准报销。
6、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六章 伙食补助标准及规定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制,开支标准每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