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收筹划)第5章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第5章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本章导读
本章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理财中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全面地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纳税人身份、取得收入和投资过程、消费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安排。
第一节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学习目标
个人经营中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不同身份,不同身份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是不同的。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身份的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住所标准;居住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籍如何。各国法律对于住所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居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论该自然人的国籍如何。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与住所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居所只是反映了自然人在某地区居住或停留的事实,并不表明其永久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者停留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在国内是否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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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但居住时间超过5年(从第6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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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满1年没有超过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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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不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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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协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由境外企业或个人负担
由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
由境外企业或个人负担
由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
源于境外的各种所得
离境期间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
境内期间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
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
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一览表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税收流亡
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现象。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并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起点时间以内,甚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有时住在旅馆里,有时住在船舶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对这种现象,国际上常用;税收流亡;来形容。
2、转移住所
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的境内外收入均拥有征税权,所以纳税人可以从高税国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迁移常被看作“纯粹”税收移民。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规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成为事实上的低税国或者无税国的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低税或无税国的纳税义务,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
案例5-1
彼得先生是美国公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年半,原计划于2006年1月1日来中国,于2007年5月30日回国。这样,彼得先生在2006年度就构成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的税务顾问建议他2006年2月5日来中国,2007年7月5日回国。这样,虽然彼得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的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
乔治、格林和丹尼尔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格林两位先生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北京)工作。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丹尼尔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在上海业务区工作。期间,三人各因工作需要,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格林和丹尼尔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格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