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基础-第五章__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铜陵学院
孙结才 2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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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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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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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7个税种的内容,分别是: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在最近2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0分。2010年教材新增了不同税种的“税收减免”等具体规定,复习难度骤然加大。
2012年本章教材未进行调整,备考中注意:(1)需要比其他章节更加重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在2011年考试中“一分不值”,2012年应当引起高度关注;(3)本章教材与“资源税”有关的内容按旧政策编写,与最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诸多不相符之处,这部分内容没有“强化”的必要了,请大家按教材内容简要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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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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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试题涉及本章的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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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试题涉及本章的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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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及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
(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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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2008年判断题)(P157)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承典人为纳税人。
【解释】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或者实物)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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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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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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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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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P158)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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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有( )。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2)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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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