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 v 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分支机构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发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分支机构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相关部门或相关分支机构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有权查阅分支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贷后管理情况。
〔四〕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干预。
〔五〕有权向总行反映本行信贷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 .
. v .
〔六〕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独立审批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本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效劳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围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展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分支机构的审议意见。
〔六〕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形势及各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不断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等。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独立审批人与分支机构就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进展必要、有效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保证信贷业务安康、有效开展。
第十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本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组织对独立审批人的培训工作,培训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独立审批人政策执行、风险识别、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 .
. v .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调研制度。独立审批人自己或会同专职审议人等每年要组织进展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工程、客户的感性认识,提高审批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将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纳入专项审计围,实行离任审计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以评价其尽职履责情况。
〔一〕离任审计。独立审批人离任审计比照现行同级别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展。
〔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不良率到达容忍度或短期集中发生不良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