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6 年9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 6 年9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月1 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9月 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客运经营)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村的客运班车通车率,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道路运输事业予以支持和扶持, 保障农副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畅通;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管机构应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 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 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检验, 保证其正常运转。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改善服务条件和手段,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履行缴纳公路规费的义务。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