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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规定执行:(一)员工的工资为月
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二)员工工资每月 XX 日发放。
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服务满
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二)服务
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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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
职日起,按日计算。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
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第一节调迁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
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
推诿。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
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第三
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
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
职日起,按日计算。第二节出差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
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给假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一)元旦;(二)春
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
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
之规定办理。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
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
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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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十天。(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四)丧假--父
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
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五)产假--女
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
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
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
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六)公假--因参
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
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
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
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
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
依下列规定支给。(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
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
60%。(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
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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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
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
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
职论处。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一)副总经
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
天层呈董事长核准。(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
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
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
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
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