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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0 年 09月 28日关键词: 离婚协议广东- 深圳胡永辉 928432922 摘要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 在笔者( 广东深鹏事务所胡永辉) 代理的离婚案件中, 离婚当事人存在离婚协议的不在少数,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各地做法不一, 经常出现同案异判现象, 情形相似的案件会被同一法院的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 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时期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弹性。笔者结合自己的诉讼代理实践看,各地法院主要观点和做法有: 一:绝对不理说。当事人不提不理, 提了也不理,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认为离婚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协议离婚, 现双方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则原协议失效,法院对之是置之不理。二:适当参考说。该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 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 在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情况下, 协议未生效, 其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 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作为参考。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对此有类似规定。三:混合合同说。该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 关于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 关于财产分割属于财产关系性质,人身关系不能约定,可以反悔,财产关系可以约定,具有效力。四:有效说。该观点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是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应当适用于有关身份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下列法院均持此观点,同时法院规定也列明了除外情况。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第二十一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 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 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 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 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 )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