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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事局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
第三条局。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
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
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
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局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在每年 3 月底前更新一
次。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事局门
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使用*市人事局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
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发布。
使用*市人事局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拟
办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局领取《*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
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市人事局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
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考试成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
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
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
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 15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