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丽水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9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丽水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5 文件大小:9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丽水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丽水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7月1 日起施行。代市长卢子跃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 54号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 ,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 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 按里程或时间计费, 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第三条凡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以及出租车驾驶员、乘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出租车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建设、财税、价格、质监、环保等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出租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出租车的基础服务设施, 引导和促进出租车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支持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将出租车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出租车管理的必要经费。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出租车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 制定出租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 核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客运)资格证; (三) 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出租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收费凭证,并监督实施; (四)配合环保部门抓好出租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 配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六) 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培训, 对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处理投诉和经营纠纷; (八)查处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第八条出租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出租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着装整齐, 持证检查, 文明执法。第九条乘客对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对出租车经营者的投诉,出租车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和处理。第三章开业、停业管理第十条丽水市区出租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 实行宏观调控。车辆发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租车的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出让, 并确定合理的使用期限。客运经营权的出让,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用公开拍卖、服务质量招投标等形式,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车日常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出租车经营的, 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出租车管理机构应通过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协议与经营者明确约定,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炒卖。因故不再继续经营的, 由经营者提出申请, 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并重新配置, 已交纳有偿使用费的, 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由有关部门退回原经营者。经营期内转让炒卖经营权的, 一经查实, 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 所交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第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 由所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车辆不得经营出租车业务。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经营范围内营运, 不得异地驻点经营。下列情形属异地驻点经营: (一)营运起讫点均在核定区域外; (二)空载至异地后拦客回程至核定区域。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事项前分别向出租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