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本网水电[2006]146 号 2006-04-14 法规名称: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 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第二章分类与评审管理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 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 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 1)。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第三章首次申报程序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 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 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 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第五章确定和冠名公布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第十六条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第六章奖惩和整改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第十九条被确定为 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第二十条被确定为 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