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机构
项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开业申请书;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具有完整和有效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3、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5、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中国保监会受理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4、《反洗钱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