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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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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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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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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发布《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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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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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交通可达性、相邻用地的功能、周边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特色等布局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相结合,与邻近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以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居住用地应具有适宜居住的自然环境条件和适于建设的地形,要布局在常年风上的风向、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居住用地要避免选址在各种自然灾害区,如地震断裂带、岩溶地段、沙土液化区、活动性冲沟、采空区、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涝低洼地区等;应避开雷区,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四山控制地区、危险品仓库区等的城市蓝线、紫线、黄线、绿线保护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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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不应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非建设用地和组团隔离带。
在集中工业区中不宜布置居住区。

居住用地拓展要与城镇结构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优化目标相适应,有利于引导城镇人口的合理分布,有利于疏解旧城区人口。
新拓展地区是居住用地的重点建设地区,居住用地向新区拓展时,要结合城镇的拓展时序和不同城镇组团的功能安排,引导人口集聚;要高起点、高水平地进行居住环境建设、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居住用地拓展要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重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用地,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交通基础设施,要限制发展独立式住宅用地。

旧城区是居住用地的重点改善区域,要降低居住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建设,提高居住质量,保护传统风貌,保留传统特色。
旧城区要对居住用地和住房进行分类指导建设:保留质量较好、标准较高、环境较好、配套完善的单位住房以及新建和改建居住区;对建成较早,质量稍差,配套相对欠缺的住房,进行房屋翻新修缮,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房予以保留和修复;对房屋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极差,服务设施严重短缺的居住区进行更新改造。

居住用地的兼容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居住用地兼容其它非住宅建筑类型,另一类是以居住用地为主混合其它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布局其它非住宅建筑和混合其它非居住功能时,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不干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建筑或用地性质之间,其功能存在某种关联性。互不干扰性原则以不允许兼容建筑或用地类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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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布局其它非住宅建筑和混合其它非居住功能时,要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确保居住区环境满足下列有关噪声和大气环境的要求:
1 白天噪声允许值宜≤4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宜≤40dB。靠近噪声污染源的居住区应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2 居住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宜达到二级。
居住用地兼容性应明确兼容建筑的类型〔相关性较好的零售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和无干扰的楼宇工业等建筑和混合其它用地的类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