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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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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doc

上传人:2028423509 2022/1/1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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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执行查缉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道路执勤时的平安防护
第十一条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中选择平安和不阻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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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料-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中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中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效劳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平安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平安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展。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场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效劳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平安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戒备,在导流区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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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料-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着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展,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戒备。
第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平安地点,不得阻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场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戒备。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效劳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场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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