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北京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规范***零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北京市***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六)搬运操作规程。
第十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3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零售场所;
(三)距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的地点及其周边100米以上;
(四)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悬挂《北京市***销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六)配备2个(含2个)以上5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零售场所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箱。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
第十二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第十三条***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