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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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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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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2005/08/01 【颁布单位】晋建房字[2005]203 号【失效日期】各市建设局(建委) 、房地局: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业经 2005 年6月 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管理,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省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工作。市、县(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 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 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 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 家庭年收入低于 4 万元的, 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本;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 (四)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 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没有单位的, 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第七条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档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归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第九条经公示有投诉的, 由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申请人购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张东伟律师编辑。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 不得在批准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