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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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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6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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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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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 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 3 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 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 3 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第八条【优先轮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第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且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第十条【个人申请】年满 18 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