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5-27 【大中小】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文号:皖价房[2003]142 号发布日期: 2003-5-27 执行日期: 2003-7-1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 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室内无污染源的部分检测项目,可免予检测。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 分别计费。具体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 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年审制度。严格审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