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2 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具体要求第四批重点县中安排 100 个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示范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示范县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示范县除符合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区)产粮大县。(二)县委县政府重视农田建设工作,资金整合能力较强,提出的农田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切实可行,并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三)县域范围内,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外,还在实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等 1个或多个农田建设相关项目。(四)项目区土地集中连片,项目区面积一般不小于 5000 亩。二、建设内容坚持综合治理,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着力解决农田灌排、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配套等问题: (一)主要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 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 (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 加大先进适用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农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三、建设与管理要求(一) 依据规划, 明确任务。依据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提出三年建设任务, 确定年度项目区域,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二) 提高标准, 综合整治。适当提高亩均投资标准,结合资金整合项目,采取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平整、提升土壤肥力、农技推广等综合措施,实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集成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三) 整合资金, 协同推进。以小农水重点县为平台,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将项目统筹安排在相同或相邻区域实施,在县委县政府主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四) 严格验收, 强化管护。建立验收考核制度,制定严格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指标,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在维护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的管护主体和责任,及时维护更新,确保长效利用。四、补助标准每县每年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少于 2万亩。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县除安排重点县补助资金 800 万元外,再增加补助 400 万元,省级财政对每县补助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800 万元,市、县财政也要努力增加投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 号)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建设的投入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 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