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湖工院字〔 2009 〕2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保证我院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第三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各系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负责本系部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依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批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六条系部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 、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 、非外语专业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外语专业按教学计划要求通过相应的专业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 6、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按成人教育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凡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一者; 2、在校学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或曾受到留校察看行政处分; 3、参加补考( 或重新修读) 课程学分总和大于 30 学分者(留级的学生,留级前一学年的补考不记入); 4、按照学院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第九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 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 30 学分且少于或等于 40 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 学位办审核,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 、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3 、在国家级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4 、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公务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