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 v 者盗用全部或者局部的信息,不管为其自己或任何第三方。
2.承受方仅有权将信息用于协议工程目的,且不得超过约定的围。
3.承受方仅有权为协议工程的目的,向有必要知晓的雇员披露信息,并且承受方保证其雇员应承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条款的约束。承受方应为其雇员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
4.承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承受方对其类似的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守披露方披露的信息,防止信息被盗窃或〔和〕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信息的泄露。
5.承受方知悉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自负费用协助披露方采取救济措施。
6. 承受方的义务自信息披露之日起5年后完毕。
第三条免除义务
承受方对于其可以书面证明的以下信息不承担义务:
1.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的〔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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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信息之前承受方就合法拥有此项信息的;
4.承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义务的约束;
5.在未接触披露方信息的情况下,由承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承受方必须披露信息或依据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承受方应提前通知披露方,使披露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同意免除承受方履行本协议的局部义务。在披露上述信息时,承受方必须最低限度地披露信息并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信息予以。
第四条不授予其他权利及许可
1.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承受方不得对信息进展反向工程或反汇编等,不得利用信息谋取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披露方根据本协议向承受方披露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也不构成任何关于保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承诺行为。
3.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对采用或含有信息的产品的委托宣传、买卖等。
第五条对信息不作保证
披露方对所有的信息均按原样提供,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明示、暗示的保证或其他承诺。
第六条资料的返还与销毁
1.所有由披露方披露给承受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模型、设备、草图、设计、清单等信息的任何有形载体均属于披露方财产。在完成协议工程后,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承受方应在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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