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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精选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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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精选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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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精选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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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精选文档】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精选文档】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川发改价格〔2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委托人另行负担。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服务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时,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发改委、《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