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99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9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1208(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 年8月 25 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 9年11月28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四章检疫免疫管理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 2009 年8月 25 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9 年 11月 28 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3月1 日起施行。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保护市容环境,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畜牧兽医、卫生、城管、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 畜牧兽医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及有关证件发放的管理和犬只养殖、经营、留滞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 (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 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的管理; (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配合对违章犬只的处理和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的捕捉; (四)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犬只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 受理公众咨询、求助, 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居民进行养犬宣传教育,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养犬公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第八条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