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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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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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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09 年 12月 28日 16时 01分 9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廉租住房”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7 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金平、龙湖、濠江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工作或者居住; (二)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 5 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但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 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五) 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 于每年 1 月份根据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15 平方米控制,每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金平、龙湖、濠江区家庭人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 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核减, 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核减住房租金的保障方式。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第九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公布之前的租金标准暂按公房租金标准的 50% 计收。第十一条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核减额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与房屋来源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