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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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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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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200 4年8月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4年8月20 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2 号公布自 2005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 有效发挥湖泊功能, 合理利用湖泊资源, 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防治水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 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 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加强湖泊资源保护, 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 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 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 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 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 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编者注:此字左边为氵, 右边为鬲)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 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湖泊, 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 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 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 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 防洪、除涝要求, 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 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湖堤及其护堤地, 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