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心理学对犯罪现象的系统研究, 在世界范围来说萌芽于十八世纪末, 形成于十九世纪初, 在我国则开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 后又中断三十多年, 于七十年代末从着手研究青少年犯罪而逐渐恢复起来。现在正方兴未艾, 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起来。专著、教材和文章等研究成果象雨后春笋一样崭露头角。因此,一般人们对它有些陌生。但是,犯罪学思想研究在我国却是源远流长, 早在我国有“刑”之初, 当时的有识古人就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光辉思想。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历代统治者奉为经典, 而且在世界刑法学界特别是犯罪学界也有深远影响,并视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说,“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理想, 但在为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国家里, 确是终可实现的长远目标。犯罪学的研究正是为此而奋斗的, 在当前的近期目标则是要把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压缩到最低的限度,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 我们知道, 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向来是刑法学,何以又有了犯罪学?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进入垄断阶段后, 犯罪现象与日俱增, 特别是累犯、惯犯和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 仅靠刑事***已不能解决其社会内犯罪现象的恶性膨胀问题, 为适应资本统治在新情况下的治理要求,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刑法学者, 一方面在继续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其现行刑事***政策重新调整的同时,另方面又设想在社会控制上对犯罪现象进行有计划地预测和防治。犯罪学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的客观形势下应运而生, 先后在西方和东方一些国家里建立了起来。由此, 不难看出犯罪学是导源于刑法学而归流于社会学, 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展现在现代人们的面前, 表现出蓬勃的生机。犯罪学与刑法学,虽有许多共同特点,但其不同点还是主要的。后者只着重研究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和依法对刑事犯罪处以适当的刑罚即所谓定罪量刑;而前者不只研究犯罪和刑罚本身,同时更着重分析犯罪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确立防治对策, 防患于未然, 以保障社会免遭或少受犯罪的危害。由此观之, 犯罪学比之刑法学来讲, 不独开拓了研究领域, 而且改被动的事后惩处为主动地事前预防, 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这就是在有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学之后, 又需要犯罪学的重要原因吧! 即使如此, 犯罪学也党政军不能取代刑法学。因为对人的刑事惩罚后果严重, 影响深远, 不能不由专事犯罪的刑罚研究的刑法学来担当。再加上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刑侦法学和被害人学, 分工负责, 共同协作, 就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以便更有效地同犯罪现象作斗争。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 犯罪学既然把犯罪原因作为重点研究课题之一, 那就势必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特征, 犯罪心理学就构成了犯罪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 犯罪心理学由于其在犯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也可分化成独立的一门学科。但从科学体系来讲,犯罪心理学又只能是犯罪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离开犯罪学单讲犯罪心理学。这里有一个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讲授犯罪学又必然要讲犯罪心理学, 否则, 罪犯学的学科内容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只讲犯罪心理学而不讲犯罪学, 那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前提。这就是我们这门课程名称叫“犯罪心理学”, 而我们的教材名称和教学内容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