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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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40
≤
≤24%
24—30
≤2。2
≤28%
24米以下
≤
≤30%
新
区
60-80
≤
≤18%
≤
≤17%
≤2。7
≤16%
50—60
≤
≤20%
≤
≤18%
≤2.2
≤16%
40-50
≤
≤22%
≤
≤20%
≤
≤18%
30-40
≤
≤22%
≤1。8
≤20%
≤1.8
≤20%
24-30
≤
≤24%
≤1.6
≤22%
≤1。6
≤20%
24米以下
≤1。8
≤30%
≤1。6
≤24%
≤
≤20%
16米以下
≤
≤30%
≤
≤24%
≤0.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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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米以下
≤0.5
≤10%
≤
≤6%
注:
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高度控制详附图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
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重工业≥
轻工业≥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第十一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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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3%。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设密度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航空港、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
建 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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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
新区:
且低层相对:≥6米
多层对多层、低层:≥12米
低层相对:≥6米
多层相对:≥10米
多层对低层:≥8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多),且≥18米
1.3H(低),且≥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