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精选文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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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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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员、询价小组的组***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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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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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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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