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廊坊灭门案马拉松
廊坊灭门案马拉松
本文来源于财新 《新世纪》 2011 年第 47 期 出版日期 2011
年12月05日
两起灭门案,七名被告人;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最
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被控包庇罪。
十年“马拉松”
从 2002 年至 2009 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五次开庭并案审理这两起灭门案。 漫长的诉讼中, 陈瑞武觉得“每天头上都有一把大铡刀”, 随时都会落下。 十年来, 此案一波三折。河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在 2003 年 6 月 27 日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
杰构成包庇罪,判处原伟东等六人死刑;原伟东的妻子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案审理中的第一次一审结果。
原伟东、陈瑞武等七人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称自
己无罪, 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 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陈瑞武回忆称,在霸州警方提审时,他们几个人被关在
铁笼子里,打上大灯,日夜不让睡觉。办案刑警用胶带糊住他的嘴巴,削尖的筷子插入脚后跟,还将电线绕在耳朵、胳肢窝、生殖器上电击 酷刑之下,陈瑞武曾咬断舌头,试
图坚持“不做口供”;为了使笔录无效, 他故意将“陈”字右半部分的“东”写成“车”,将“武”字添上一撇。
有一回,陈瑞武因为口渴至极,无奈喝下自己撒的尿,
办案刑警开始逼他生吃辣椒、 喝芥末油, 还拿出感冒药“白加黑”,让他在大白天大剂量服食黑片。
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称,当时,她被绑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上厕所。办案刑警还用电棍、电线,电击她的胳肢窝、胸部和下体。因无法忍受,她曾撞击暖气片自杀,血流一地。同案的另一位女性被告人王晓敏,也曾试图用铁皮割腕自杀,至今伤疤犹在。
然而,廊坊市中院在判决中称, “被告人庭审中辩解原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无证据证实,且公安机关证实无刑讯逼供,审讯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在二审中,原伟东的辩护人提出: 1995 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发生时,原伟东并未在案发地,且对于作案工具,警方以一纸“情况说明”作为物证,相当荒谬。
检方提到,原伟东、汤凤武的作案工具——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
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但是,这些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却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霸州市警方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标注日期为 2002 年 4 月 27 日的“情况说明”中写道:杨长林一家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 钢镐各一把, 在我处多处查找均未找到,鉴于时间较长,加之技术楼多次装修、
搬迁,有可能在我处遗失”。另外,“情况说明”称,杨长林一案现场拍照提取的残缺掌纹,由于面积小、特征少,不具备
鉴定条件。
针对 2000 年 12 月 22 日刘德成一家被杀案,原伟东、陈瑞武的辩护人均出具了证实两人没有作案时间的农业税
收据存根,其中包括原伟东所交的收据存根共七张。收据是连续开具的,证明当时他们在老家黑龙江。
2003 年 12 月 4 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
判决认定原伟东等犯故意杀人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撤
销其判决,并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时隔半年后, 2004 年 6 月 2 日,廊坊市中院再次作出
一审判决。关于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控方并未增添
任何新的人证、物证;在被质疑的关键证物上,亦未出现有
效的说明。和第一次一审判决文书相比,仅是略微调整了证
人证词。
主要的不同之处是,王晓敏和李杰被改判无罪。该判决
书称,“未有足够证据证实王晓敏雇凶杀人, 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另“被告人李杰明知原伟东杀人证据不足,因此其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此外,还改判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杨洪义无期徒刑。而对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则依旧维持死刑判决。这是第二次的一审结果。
原伟东等五人再次上诉。 2006 年 12 月 11 日,河北省
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原因是, “原判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