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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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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学论文.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6/8/17 文件大小:1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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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 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 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立法尚有缺陷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 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 年宪法进行的 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 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二) 人民陪审员选任不全面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 20人左右,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在 10 人以内,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 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是由于人民陪审员人数过少导致的,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侯选名单中挑选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院校老师、医生、干部等专业稳定的职业,其实很多基层组织里的普通工作人员,经常与居民打交道, 帮助群众处理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实践经验也很丰富,这一点容易被我们忽略,使得在选任陪审员时范围不够广泛,违背了陪审制度的初衷。另外,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辖区人口相对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 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正性。(三) 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既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有些法院不重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没有相应措施,对陪审员的培训更是简单化一、敷衍了事。许多陪审员仅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前、合议等阶段均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