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概念与特征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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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性
①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存在高度的危险;
②产生危险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的概念包括了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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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
法国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独特的高速危险责任制度,而是在严格责任中包括了高度危险责任
1985年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法(Loe du juillet 1985) 民用航空器法、
1941年的有关缆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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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英国法中的危险责任始于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一案。本案中的布莱克本法官认为:“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带来或堆放危险物品,他应负该物品的逃逸而可能造成对邻居损害的危险,如该物品逃逸造成损害,尽管他已尽注意并做出防止损害的各种警告,仍应付赔偿责任”。
而堪恩斯法官希望通过“妨害”的法则来处理本案。即凡有侵犯他人土地者,不论有无损害的发生,也不问其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错误或行为人信误他人土地为自己的而进入该土地,均应负侵权行为责任。
堪恩斯法官: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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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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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看,呈现出赖兰兹案规则发展出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的一般趋势,该规则为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该案确立的规则所使用的范围后来扩大到各种可能致人损害之物件,而不论物件自身是否存在危险性。
但是在纽约、德克萨斯、俄克拉荷马等州拒绝使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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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hina/我国
《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立法机关在制定《铁路法》、《电力法》等法律时,对于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由于立法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立法者最终并没有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做法,而实质上采用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也采纳了过错责任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认真总结既有立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设立专章(第九章)系统全面地对高度危险责任进行了规定
别扫,我只是个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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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