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上诉状作者:刘永胜,主任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电话: ********** 上诉人: XXX 有限公司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 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无锡市南苑新村16号法定代表人: XXXX 该局局长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005 )南行初字第 16 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005 )南行初字第 16 号行政判决。 2. 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锡劳工伤认( 2005 )第 0491 号工伤认定。 3.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南长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是错误的判决 1. 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被上诉人对郭某的受伤, 先后作出三次工伤认定, 前两次认定为非工伤, 第三次认定为工伤。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依据的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 而南长区人民法院针对第二次的工伤认定作出的判决是“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撤销锡劳社医[2003]1 号《企业职工工作认定书》, 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认定”, 而此次针对被上诉人的第三次工伤认定作出的判决是“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 维持被上诉人的锡劳工工伤认[2005] 第 0491 号工伤认定”。南攻区人民法院面对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却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说明至少有一次判决是错误的。如果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正确的, 那么, 针对第三次工伤认定的判决也应该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为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 因为被上诉人自称“已用尽调查和审查义务,不可能再会有任何新鲜的证明材料了”,也就是说不可能再找出新的证据, 如果作出这样的判决的话, 被上诉人将永远也无法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了。如果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错误的, 那么, 第二次的工伤认定的结果应该是正确的, 应该判决撤销第三次的工伤认定。可是南长区法院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判决。由上述可以看出, 南长区人民法院无论针对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作出何种判决, 都和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矛盾的。比较两次的判决书,我们不得不怀疑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公正和严肃性, 作为庄严的法院, 居然会反复无常, 公然用自己的判决来否定以前的判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同时也砸歪了标志法院公正的天平。 2. 判决书中的谎言在南长区人民法院( 2005 )南行初字第 16 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中写到“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0 年6月7日, XX 公司工会主席吴宏去无锡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 陈述到郭某‘上午上班后他帮助维修班的员工排线时, 不慎把左手手指划了一道口子, 他见伤口流血就到办公室向别人要了创口贴, 走出办公室不远, 在无任何人碰撞他的情况下,不知什么原因,突然自己跌倒―――’”。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并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证据, 也没有人提及过这方面的内容, 我们想知道的, 南长区是如何查到这些情况的? 到底是谁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的?未在法庭上质证过的内容, 又是如何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南长区人民法院难道可以把未经证实的内容随意写进判决书并还宣称“本院经审理查明”?!! !判决书的作出应该是严肃的,难道南长区人民法院可以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