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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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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县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第二条大力发展教育影视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
运行自省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 (五)决定重新考虑教职工
县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第二条大力发展教育影视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
运行自省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 (五)决定重新考虑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审定内部机构设置,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大约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全体会议情形之一的要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架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1-2 名。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和更换。正、副董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十八岁。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无须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反对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择定董事长选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才签名。合伙人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买单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非由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长委派法定代表常务董事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产生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由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检查和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袖单位或签署委派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令和单位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群众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可以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五)负责学校起居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全体教职工中产生和
更换。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十名监事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评议员。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第七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