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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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
〔*君〕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法律事务06级 班〕
【摘要】: 合同 z
: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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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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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别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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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围内。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成心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确实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场,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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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约责任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