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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刑法:缓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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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buufeh058 2016/8/18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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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6 年司法考试讲义刑法: 缓刑制度。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 对象: 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二)可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缓刑:(判决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判决时) 已满 75 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可以适用禁止令,应当实行社区矫正。注意: 1.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通常原则, 因为没有执行过); 又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2.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3. 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 无论什么时候发现, 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