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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edkcbx064 2016/8/19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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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婚姻家庭中的继承摘要本文通过对实践中一则案例的产生、发展和结果做进一步阐述, 梳理出本案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就现有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作了相关表述, 以此为研究切入点, 探寻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制度在遗嘱自由、遗嘱执行人方面的完善建议。关键词遗产继承遗嘱遗嘱执行人作者简介: 张秋华,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社会法;魏可,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 2014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11-058-02 一、案例相关介绍(一)案情简介这是一则 2014 年发生在昆明的有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的案子, 案件情况内容大致如下: 1986 年李某( 化名) 与刘老汉( 化名) 登记结婚, 双方都是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 2012 年刘老汉去世, 根据刘老汉的生前遗愿,刘老汉的三个儿子刘大(化名) 、刘二(化名) 、刘三(化名)就房屋的分割问题和丧葬抚恤费的领取问题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书面形式的确认书, 即由李某主动提出刘老汉丧葬后事及招待亲朋好友的等事宜全部交给刘大、刘二、刘三办理, 李某主动放弃法律规定应享受的丧葬抚恤费的领取权, 无论费用多少, 不再过问; 另刘老汉名下的房屋由刘大、刘二、刘三与李某一分为二。于是, 刘大、刘二、刘三为刘老汉办理了后事, 而李某并没有按照刘老汉遗嘱进行房屋分割( 李某系刘老汉遗嘱中指定的房屋遗产执行人) ,且自行领取了丧葬抚恤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大、刘二、刘三作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 请求法院依法按确认书分割刘老汉位于 xxx 处的房屋, 由三兄弟共同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2. 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大、刘二、刘三丧葬抚恤费 xxx 元。对此,被告李某辩称: 1. 在刘老汉生病住院期间, 三原告都住在昆明但并没有对其与刘老汉的生活尽到责任; 2. 根据刘老汉的遗嘱,由被告李某享有对刘老汉名下房屋进行分割变卖执行的权利,其中被告与三原告对该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权利; 3. 李某自行签订的放弃领取丧葬抚恤费权利等相关事件的协议并非出于其本意, 属于违背其意思表示的协议, 请求法院对其变更或撤销, 并明确表示其不放弃丧葬抚恤金的领取权; 4.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大归还刘老汉生前给予其的 xxx 元存款的二分之一; 5.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由于办理刘老汉相关后事致李某在外居住的经济损失 xxx 元,精神伤害费 xxx 元。(二)案情结果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如下事实: 其一, 从当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获悉本案讼争房屋登记在刘老汉名下; 其二, 刘老汉的遗嘱系经过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有效遗嘱, 根据刘老汉的这份遗嘱表明: 本案房屋由刘老汉与被告各享有一半所有权, 若刘老汉去世后, 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由三原告平均继承, 房屋变卖时间为刘老汉去世后由被告执行, 并对房屋变卖后房款分配作出具体规定, 即一半房款归被告所有, 另一半房款由三原告平均分配; 刘老汉生前存款 xxx 元在其死后由三原告平均分配; 刘老汉的养老金、抚恤金、补助费、丧葬费由原告刘大签领,用于其死后丧葬后事的操办; 其三, 刘老汉去世当日, 被告确实与三原告签订了一份放弃领取丧葬抚恤金的协议;